摘要
我国犯罪后果制度采纳了以刑罚为主,以保安处分、非刑罚处置措施以及犯罪附随后果为辅的“单轨多极制”。历史上针对犯罪后果制度的修正均是局部修正,不具有全面性。现行犯罪后果制度体系具有明显的重刑化与工具化倾向,且具有奉行监禁刑中心主义、非刑罚措施种类不足、缺乏保障性制度等特点。犯罪后果制度面临协调性不足、制度设计欠缺条理性与灵活性、难以适配轻微犯罪的罪刑关系、不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等现实挑战。犯罪后果制度的体系化应当围绕轻微犯罪罪刑关系的体系化展开,构建“三轨一极制”的犯罪后果制度。在刑罚配置优化层面,应当提升罚金刑地位,并以社区刑代替管制。在刑罚执行的完善层面,应当增设易科制度、罚金刑按日缴纳制度,并调整拘役执行方式、推进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在保障性制度层面,应当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复权制度,并优化前科报告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95-205,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