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作业罪主观罪过形式的争议关系到预防性立法下刑法谦抑原则的规范落实。过失说对“现实危险”要件存在认知偏差,混淆了危险犯中行为危险与结果犯中实害结果的归责逻辑,将具有积极创设风险的行为误读为过失形态,对刑罚轻重与主观罪过的关系存在误解;复合罪过说试图通过类比其他罪名构建双重主观形态,但其论证规范依据不足。基于对《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范解释,结合法条立法目的与司法适用的实践逻辑,应当将危险作业罪的主观罪过明确限定为故意。
作者
史文平
轩诗腾
SHI Wenping;XUAN Shiteng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47-54,共8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犯罪协同治理模式研究”(23YJC820002)
安徽省法学会青年项目“社会管理类犯罪的法益识别困境和重构路径研究”(2025QNKT-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