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步入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主体类型更加多元和功能发挥更加充分。主体类别多样化可集中概括为“组织性主体、群体性主体和个体性主体”三种类别。组织性类别主体囊括基层政府、基层党组织、社会群团组织等,其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组织协调者、公共服务者和稳定器的治理角色;群体性类别主体则是由家庭、宗族和各类兴趣小组所形成的新生群体,他们能够通过群体内部协商与合作增强乡村治理的凝聚力与感召力,是乡村治理的先锋和助力器;个体性类别主体主要涵盖了“乡村精英、新乡贤及普通民众”三种类型,乡村精英兼具“国家代理人”与“社区守护者”双重角色,是乡村治理的中坚力量,新乡贤和普通民众是乡村治理的关键力量和基础性力量。各大类别主体间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治理格局,协同推动着乡村治理创新发展。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5年第16期8-10,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基金
贵州省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数字社会中道德治理的出场逻辑与建构路径研究”(编号:23GZQN5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