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的做法增加了本罪认定“泛刑化”的风险。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本罪犯罪主体类型外延不应超过新修订公司法规定,应基于刑法谦抑性对其内涵进行严格限缩。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在通过公司法等非刑事法律进行处罚的基础上,有构成本罪共犯的可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置法的竞业禁止义务,需要其在根本上破坏公司利益,本罪所提到的利用职务便利需要具有滥用代理权的性质,并符合形式和实质认定标准。
作者
印波
李政霖
YIN Bo;LI Zhenglin
出处
《学理论》
2025年第4期55-58,共4页
Theory Research
基金
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醉驾入刑的司法认定与社会治理研究”(23FFXB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