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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消防安全规定(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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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为什么出台《规定》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的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儿童、病患等自救能力较弱群体,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此类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设施配备不足、应急预案缺失、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为系统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民政、医疗、教育等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聚焦自救能力较弱区域的消防安全短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出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5年第4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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