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体系性维度进行观察,数据强制许可属于反垄断法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2条第3款为数据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数据许可是数据流通交易的主要方式,可分为自愿许可与强制许可两种类型。自愿许可构成了数据流通交易的基石,合同双方自主决定是否以及与何方签订数据许可合同,双方约定数据持有、获取主体与获取方式、对待给付、数据使用权、合同期限、法律责任、数据质量与技术保障等合同内容。
出处
《检察风云》
2025年第14期24-25,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基金
上海社会科学院2025年度重大系列课题“上海打造人形机器人产业创新高地的突破路径与制度优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