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康环境权在世界范围内已逐渐成为一项新兴权利,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在其宪法中都或多或少地参考借鉴了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权利规范。从权利的来源来看,健康环境权被赋予了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等规范内涵。按照司法介入程度界分,各国通过司法救济健康环境权的模式包括强司法救济、弱司法救济和准司法救济三种模式。我国宪法并未对健康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国家法律层面也较少涉及此问题,导致实践中公民在面对有关健康环境权的争议时缺乏基本的请求权来主张司法救济。我国法院可以合理借鉴域外弱司法救济模式的治理经验,通过合宪性解释实现对健康环境权的司法保护,以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3期117-126,共10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