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务接待是群众观察和评价党风政风的重要窗口,是基层干部近距离感受上级机关作风状况的直接渠道,关乎党的形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对公务接待中的常见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立足行为具体表现,精准认定并严肃处理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行为。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利用接待之机大吃大喝问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接待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以及住宿、用餐、出行等不同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