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侦查模式显示出侦查思维的预测性、侦查对象的不确定性、侦查主体的外溢性以及侦查方式的隐秘性,并形成了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侦查行为的性质、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冲击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因而遭到了正当性的质疑。然而,作为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不仅能够提升侦查的质效,还能满足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根据。为规范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行,应当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规范保障;通过提升技术手段,为其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比例原则的适用,为其提供价值指引。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141-146,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