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地位,为其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仅能够满足实现现代网络治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解决规制网络犯罪理论困境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设置存在缺乏明确性、缺乏系统性和缺乏类型性的问题。因此,应当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实体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终端信息数据的支配控制能力,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
作者
童德华
马嘉阳
Tong Dehua;Ma Jiaya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1期79-93,共1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课题编号:GJ2020WLB05)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项目批准号:18AFX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