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智时代,证据形式越发向电子数据转变。电子数据的取证不同于其他证据种类,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专门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措施,网络在线提取极具独特性,它无法同网络远程勘验、电子数据冻结归入勘验、冻结等侦查措施。从时间上看,网络在线提取由立案审查至侦查取证;从地域上看,提取的电子数据包括境内和境外数据,目前仅以单一网络在线提取规则显然无法适应不同阶段的需求和境内外数据主权的冲突。因此,有必要对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规则的法律适用进一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坚持数据主权原则、注重保障基本权利、完善网络在线提取的程序性规则以及设立网络在线提取规则适用例外,优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规则法律适用路径。
作者
祝高峰
卢松林
ZHU Gaofeng;LU Songlin
出处
《学理论》
2025年第2期59-64,共6页
Theory Research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中国—东盟跨境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研究”(23FFX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