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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法理逻辑与中国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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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概念迁移的传统路径不能周延描述“数字守门人”的本体特征,亦悖离了其制度原旨。正确认识“数字守门人”,应从法治建构维度入手进行法理叙事:在法制层面,它基于结构主义的管理理念和事前监管的具化安排激发了市场自生自发秩序在数字社会秩序格局中的正向功能;在法治层面,它从调和公权力与平台私权力不同价值目标的底层逻辑着手,实现了二者在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正和博弈。从这两项法理逻辑中获得启发,并结合我国现状,可以如是优化中国平台法治实践:第一,制定数字平台反垄断专门法,并发挥市场自发秩序的内在规制力,以形塑专门立法引导下多元共治的平台垄断治理新局面。第二,归位私权力,构建平台分类管理下的“守门人”平台加重义务,并优化实质性事前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数字平台责任制度。
作者 俎璐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2期378-399,共22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推进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体系构建研究”(22JJD820001)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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