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个人信息处理事由清单呈封闭列举形式,当前司法立场上存在不少处理者或第三方主张的符合“合法利益”而处理个人信息的场景,裁判立场虽认可其属于合理使用,但因缺乏“合法利益”规则作为事由之一导致裁判立场在说理上游离于规范条文之外。因此,规则缺失的疏漏与补充的必要性值得讨论。借鉴欧盟GDPR的合法利益规则,分别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解析这一合法处理事由,使之从判断标准与结构逻辑上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意旨,可有力解释我国立法上引入这一规则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补充。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4年第1期105-119,共1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1BFX0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