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之一,但面临着规则供给较少的不足,导致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运行困境。对此,应当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程序、判决效力及救济程序的特殊性上进行体系化构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一审中应始终遵循刑主民从原则,但亦应考虑到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判决存在合并式与分别式的区分,刑事部分判决已决事实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具有证明效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已决基本事实对后续私益诉讼具有证明效力,判决效力可扩张至其他适格主体;救济程序中最亟待明确的是启动方式,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通过上诉提起第二审程序、通过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出处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286-308,共23页
Sichua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