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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惩戒违法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力规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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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多部法律都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采取停止提供服务等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是这种法律规定的典型条款。这些条款使得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获得了对平台经营者的“私权力”,包括“准立法权”和“准行政权”。这种权力可能被互联网平台不正当利用,严重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平台的这种权力进行规制。规制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准立法权”的规制。平台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履行特定的备案程序。用户规模巨大的平台制定和修改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应进行评估,并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第二个层面是对“准行政权”的规制。规制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大型平台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对严重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惩戒措施,应进行充分告知,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知情权。同时,还应为其提供内部救济渠道。此外,被采取惩戒措施的平台内经营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出处 《法治论坛》 2024年第1期179-193,共15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项目(2022WTSCX025)“超级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研究”(批准号22JZD017)的阶段性成果 广东省普通高校创新团队项目“广东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创新团队”(2021WCXTD016)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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