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水平效力涉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与契约自由原则甚为关联。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看似相同,实则有异,其内里展现了不同的立国哲学。英美对经济人的假定、国家的手段属性、消极国家观决定基本权利及于契约自由原则时的垂直属性;欧陆对政治人的假定、国家的伦理地位、积极国家观决定基本权利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时的水平特点。目前,道德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水平效力进一步影响契约自由原则,并被法典化,体现为公司社会责任。二者关系的变化折射出公法价值向私法领域再渗透这一事实,预示着宪法崛起、公私法融合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24-133,共10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