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主观过错”条款,确立了行政处罚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基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条款中“另有规定”内涵的理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中应当适用“主观过错”条款。这不仅体现实质法治精神,而且有利于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和实现个案正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中适用“主观过错”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准确理解“主观过错”条款,精准把握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内涵;实质化保障陈述申辩权,提醒当事人负有举证无主观过错的责任;借鉴司法判例,结合法定义务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当事人有无主观过错;查证属实且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作者
刘雪屏
班宇
Liu Xueping;Ban Yu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38-146,共9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21年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宪法学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研究”(项目编号:M20211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