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主要贡献在于催生一大波新就业形态,吸纳大量就业,以平台化、灵活性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稳就业”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在这种新业态下,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工伤保险,从而在遭受职业风险伤害时无法获得合理有效的保障。为了维护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本文借鉴相关文献,参考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试点相关政策文件,分析当前试点地区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的运作模式,为建立政府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具有社会保险属性的职业伤害保险模式提供经验证据。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5年第1期173-177,共5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