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作为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要素,其课税以产权结构性分置为前置条件。通过解析数据产权结构化态势与类型化确权涵义,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设的“三权分置”场景中完成权利配置。从税收对数据流转收益的再分配以及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宏观调控切入,数据课税的正当性能够得以证成。如今虽尚可依托增值税与所得税框架进行数据课税,但仍有难以调和之局限,未来亟须适时转向以数据资源税和数据使用税为重心的专门数据税模式。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5-61,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据中国背景下公共数据技术标准的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1&ZD200)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闽南海洋文化在海丝沿线国家法治合作中的作用及发展研究”(项目编号:FJ2023JDZ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