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的产生和发展都受到了新兴技术的催化,在当前的新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在形式与人类作品别无二致,其中以Chat GPT最具盛名。文章通过对其发展历程和生成内容的运作方式进行分析,发现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争议核心在于作者与作品的关系问题,而著作权法的正当性基础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二者的不同关系。从自然主义的观点出发,作者与作品具有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人工智能不是适格的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也不具有作品的属性,不应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结合功利主义的正当性基础来看,是否需要对人工智能投资者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尚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