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均面临质疑。由于程序法治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从程序本身实现公正,按照偏重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这一标准进行考察,注重通过上诉程序来审查初审裁判程序合法性而非评判“程序案件”本身的事后审显然应当是比较的重点。事后审的特点表明其诉讼目的主要是发现和解决初审程序的法律问题,并不十分关切事实问题,因而对于控辩双方的事实救济较为不足。我国刑事发回重审程序与事后审相比,诉讼目的、启动机制和事实认定的基础均不相同,但事后审下的刑事二审程序以尊重初审裁判为基点进行审理,借鉴这一理念并充分考虑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废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77-82,共6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研究”(19AZD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