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关键,是从四方面细化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界定:一是该“第三人”与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关联;二是与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关系;三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四是存在另一个与本诉法律关系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司法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从两点出发:内部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其排除”为视角,外部则与共同诉讼的界限为视角。而要完善“第三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还需要做到:(一)通过立法对“第三人”的类别进行严格区分;(二)完善“第三人”诉讼准入制度,包括其资格抗议制度和事后补偿机制;(三)加强诉讼监督,以公开促公正,鼓励社会舆论批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不正当行为或法院审判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多主体联动维护“第三人”制度的运作。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8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