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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交叉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之提倡——兼论整体法秩序统一之否定 被引量:37

For Independent Judgment of Criminal Illegality Under Departmental Law and Against Unity of Overall Law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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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际,应将法秩序统一中的"法秩序"理解为各部门法域内的秩序,以及下位法同上位法之间的秩序,而非各部门法之间的整体法秩序。同位法秩序之间的一致是立法者的追求,而非司法者的义务,法秩序统一原理原本强调的整体法秩序的统一应当被否定。重构法秩序统一立足于各部门法对其内部秩序的遵从,以不突破作为上位法的宪法为限,无须受同位法一致性的桎梏。刑法中的概念是自立的,不需同前置法一致。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内含着对法秩序统一的理解,不应完全从属于前置法。在刑法同前置法规制范围存在重合的情况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天然地要从属于前置法,但其从属的依据是空白刑法立法本身,而非整体法秩序统一或一般违法的从属性;在刑法同前置法规制范围不重合的情况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当然独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应坚持法益标准,应当警惕合法外衣下的实质违法行为,民行合法不必然推出刑事合法,民行违法也不必然推出刑事违法。
作者 郭研 GUO Yan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6-87,共12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3015) 陕西省2020年社会科学基金“新型金融犯罪的违法性判断问题研究”项目 陕西省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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