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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中惩罚性赔偿因素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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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3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与被告浙江杭州某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公司”)、杭州某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友公司”)、真某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某棒公司”)、杨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作者 叶胜男
机构地区 杭州互联网法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12期80-81,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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