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大规模出现环境污染案件,而现有的补偿性赔偿无法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故环境侵权责任中须引入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提出顺应了“私法公法化的”潮流,有利于平衡环境侵权中双方主体地位,惩戒、预防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满足侵权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三个要件。惩罚数额的确定具体应包括数额裁量因素、数额计算和数额范围三方面内容。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主体也应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5期136-139,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