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本地化是政府通过行政方式干预数据流出国境的一种限制性手段,从法律效果论上看其属公法,然而主流数据本地化制度的逻辑出发点是个人数据保护,其保护客体具有很强的私法性,因此对私人数据采取本地化措施涉嫌以公法干预私法,立法基础薄弱。因数据本地化针对的保护对象和效果不同,立法基础和管辖权基础也存在差异。公法与私法的切分有助于提高本国数据本地化立法的可实施性和可接受性。可接受性包含国内和国外的双重意义,它一方面直接作用在国际经济层面,有助于中国扩大和提高本国数字经济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国参与和应用国际法的软实力。建议中国在现有数据本地化立法中,明确数据本地化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客体,加快个人数据民事权利的赋权,同时兼顾国家主权与国际融合。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32-40,共9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