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式条款具有形式上的定型化、内容上的不容协商性和重复适用性的特点。它伴随规模经济、垄断市场的出现而大量产生 ,满足了市场交易和组织管理中的效益性需要 ,同时也面临背离契约自由和公平的挑战。格式条款首先是一个市场问题 ,首要因素应是引入市场竞争 ,限制市场优势的滥用 ,健全竞争立法。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出发点在于 :针对交涉机制上不容协商性 ,通过意志的法定表达程式与补救机制 ,强化弱势一方的意志利益 ;针对意思表达不对等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避免基于意志交涉程序所滋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对等。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73-79,共7页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