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是作为具体承诺列入 GATS的 ,并采用了“竞争性”标准和“不低于”标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服务贸易领域承担国民待遇义务 ,并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不违背 GATS,但对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有利有弊。今后 ,我国对银行业对外开放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时 ,应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选择适用“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65-69,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