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接受司法审查时应该遵循内在规律。按司法审查运行流程可分为三步,启动程序是首要,审查强度是中间,审查结果是终结,依次呈现立体化的推进过程。在启动程序阶段,表现为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和依当事人申请被动审查,后者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限定为一并请求审查,直接起诉则处于缺漏状态;在审查强度阶段,仅局限于传统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审查,未能关注合理性审查和程序事实审查;在审查结果阶段,由于规范判决的阙如,导致司法评价不够独立和权威。随着实践推进和立法成熟,应该确立直接起诉模式,引入制定主体参加诉讼,修正审查强度,规定判决样态,从而实现"诉-审-判"的一体化格局。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2-139,共8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技函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