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12月中央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我国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旧制度的相关缺陷得到了弥补。但是,《方案》现如今仅仅属于国家政策的范畴,如何将《方案》中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法律化、司法化成为紧迫的难题。通过探讨与《方案》内容相关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救济问题,并以我国的实际状况为根基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探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生态损害诉讼救济规则。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17-120,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多元共治视域下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17FXD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