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抵押、入股、信托流转的实践中,呈现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次设定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现实需要与运行样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于所有权的属性,为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奠定了权能分离与借鉴永佃权及农育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符合用益物权客体设定的一般规律,也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称谓、期限、设立与变动、权利状态、消灭机制等基本问题给予规定,明确耕作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对该权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的权利,从而实现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法定化。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07-117,共11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司法部项目"‘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15SFB2030)
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实证研究"(2014M560171)
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三权分置视域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2016T90198)
中国民法研究会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