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补齐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短板是单位环境资源犯罪追责的外在动因,祛除单位环境资源犯罪之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化是单位环境资源犯罪追责的内在动因。单位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主导性和控制力,单位环境资源犯罪之刑事责任的甄别基准是主要责任论。为有效治理环境资源犯罪,有必要适度借鉴替代责任论,让单位在更大范围内对自然人的意志承担刑事责任并增加单位在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单位环境资源犯罪之刑事责任的认定宜从单位自身的行为特征与罪过形式方面进行具体判断、综合评价。单位环境资源犯罪之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应当采取代表单位意志和基于单位利益的双重标准,坚持先进行代表单位意志的认定、后进行基于单位利益的认定。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92-103,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4FFX03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