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简单、透明、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使其成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以限制金融体系的杠杆积累。在中国银监会实施了杠杆率监管办法后,我国商业银行广泛采取了控制措施,短期内达标情况良好,但中长期存在压力。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还比较滞后的背景下,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注意资本充足率指标和杠杆率标准的有效配合,灵活实施监管手段。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协调传统业务与创新发展的矛盾,监管机构也需要在金融体系稳定和市场效率之间做出平衡。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9-46,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