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目的解释通过对法律目的和法律意图的区分,认为法官在法律解释时,不应追问原立法者的意图,而是赋予其满足当今正义要求的意义。因此,法律文本便脱离了立法者而具有本身的目的。法官根据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不再拘泥于立法意图进行判决,应视为契合法律的目的之范畴,具有其正当性。这种观点招致许多批评,但毋庸置疑,客观目的解释更多地关注法律文本在将来欲取得的效果和目的,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的滞后性和现实性之间的矛盾。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79-183,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不完全契约研究"(11YJC82013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洋行政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研究"(13BFX037)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的国际法理研究"(12JZD048)
"世界主要海洋国家涉海管理体制及海上执法力量建设研究"(13JZDH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