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混合共同担保清偿规则既不够合理又有疏漏,需要反思并设计完善的相应规则。当连带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应有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或物的担保清偿债务的权利,而非必须先选择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在确立第三人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的原则基础下,债权人选择保证或物的担保清偿其债权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比例应按照保证人应负担的履行责任与抵押物的价值或者限定的金额比例确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保证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视为放弃物的担保。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53-160,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