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少年犯罪之父母责任形式主要有亲职令、赔偿令、具保令、支付罚金或费用令以及出席令等。从正义角度看,亲职令和出席令是合理的责任方式;赔偿令大体合理,但不能完全实现被害人恢复正义;具保令和要求支付罚金或费用,不符合正义价值。从功利角度看,具保令和要求支付罚金或费用等均不能达到威慑父母、预防少年犯罪之立法目标。我国少年犯罪之父母责任种类包括管教令、民事赔偿令、出席令、自愿垫付罚金和代为和解等。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借鉴英国立法例,结合相关少年犯罪理论,在保留民事赔偿令、代为和解等责任形式规定的基础上,删除自愿垫付罚金条款,修改教管令内容,将亲职教育培训添加进教管令,硬性规定出席令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父母责任制度,并促进少年健全人格的形成。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年第2期29-36,共8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