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必然包括保障人权,具有强制性,但不同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差异。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它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并以间接保障为主,包括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行政违法监督、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实践领域。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存在缺陷,需要从监督职能和起诉职能(公益诉讼)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2期28-32,共5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