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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型转化犯法律属性新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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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结果型转化犯的法律属性,刑法学界存在"注意规定说"与"法律拟制说"之争,然而这两种学说都存在缺陷。"注意规定说"无法解释结果型转化犯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法律拟制说"则陷入重刑主义的窠臼。实际上,结果型转化犯属于间接加重处罚的犯罪类型。在行为人对转化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场合,对行为加重处罚的根据在于基本犯的特殊危险以及其直接引起转化结果。因此,结果型转化犯的成立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另外,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与其他结果型转化犯不同,其规定的"伤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被解释为"轻伤"、"重伤"、"严重残疾"以及"死亡"。
作者 邓毅丞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0-129,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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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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