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在被追诉之前,积极主动地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的行为,目前尚缺乏理论评价与立法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理极不规范。将这类行为统一称为"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并在今后的刑法修改时采用"二元立法"的模式规定在刑法之中,有利于鼓励犯罪人改恶从善,实现司法公正,进而达到及早恢复被害法益,保护犯罪被害人的目的。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24-128,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4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研究"(GD14CFX0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