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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事后自动恢复制度构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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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在被追诉之前,积极主动地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的行为,目前尚缺乏理论评价与立法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理极不规范。将这类行为统一称为"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并在今后的刑法修改时采用"二元立法"的模式规定在刑法之中,有利于鼓励犯罪人改恶从善,实现司法公正,进而达到及早恢复被害法益,保护犯罪被害人的目的。
作者 闫雨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24-128,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4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研究"(GD14CFX03)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赵长青.悔罪形态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1):9-13. 被引量:6
  • 2储槐植.出罪应注重合理性[N].检察日报,2013-09-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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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76.

共引文献19

同被引文献144

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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