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对撤回公诉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以撤回公诉规避无罪判决的做法较为普遍,为害尤烈。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撤回公诉应当是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一种方式。照此定位,立法应当对撤回公诉的适用情形进行调整,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公诉;对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不得撤回公诉。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8-108,共11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笔者主持的201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