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政府的职权,由政府承担安全补充责任具有合理性,因此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应引入国家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侵权的国家赔偿,在国家赔偿范围及责任追究、归责原则和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与社会经济及法律发展程度并不完全契合,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并不畅通。针对上述问题宜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对于该类事件应采取严格责任,确认行政机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由国家承担安全补充责任,以国家赔偿对受害人进行补充救济。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YJC820061)
西安邮电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