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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出强制监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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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融资模式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退出强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是不适宜同时也是不可取的,相反,这类项目的工程监理应纳八政府采购之中(项目法人将监理费全额交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有关部门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直接对政府负责),确保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作者 范智杰
机构地区 重庆交通大学
出处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 2014年第7期14-15,共2页 China Traffic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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