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 ,从目前频繁发生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人身伤害案件来看 ,当学校无任何明显过错时 ,仅仅出于对弱者的保护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 ?本文试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分析 ,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论述 ,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出处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78-79,共2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