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法具有稳固的结构 ,明确指向有形财产。但随着以无形财产兴起为代表的经济情势的变迁 ,传统财产法已面临着必须调整的抉择。无形财产为财产之一种 ,包括两种类型 :信息类无形财产和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类无形财产 ,这种分类是一种纯思维结果。事实上 ,新型无形财产在不断出现。
出处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79-85,共7页
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