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事后救济,我国<公司法>第111条作了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这意味着股东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有权提起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但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属股东直接诉讼,且诉因范围极其狭窄,对其他大量的控制股东或董事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小股东或少数股东仍然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创设新的诉讼形式--派生诉讼就成为必要.派生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出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2年第3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