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门法的准确定位是展开相关研究的起点。本文认为环境法是公法 ,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环境法作为公法的根据是 :环境法保护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共同性和普遍性 ;环境法适用强行 (制 )性的公法原则而非平等自愿的私法原则。环境法的行政法性质表现在 :从环境立法的发生来看 ,环境立法之行政权介入具有正当性 ;从环境立法的内容来看 ,行政法规范的比重最大 ;从违反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来看 ,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 ;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2001年第7期74-82,共9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