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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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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尚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作者 王熠 杭鸣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2期7-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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