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园内儿童性侵害问题因加害主体的身份性、校园环境的封闭性、救济途径的单一性等特殊性,难以防范,有必要从法律上深究其因,并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校园儿童性侵害问题上法律规制的成熟做法。其防范途径需以法律预防、救济和再预防为梯度,在预防层面更新立法理念,提升立法层次,弥补监护义务,培育权利意识;在救济层面设立儿童权利保障委员会,畅通儿童被性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加强法律制裁力度;在再预防层面,加强事后监督不可或缺。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53-160,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信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信阳地区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与救助模式"(2014SH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