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犹豫制度起源于德国、日本,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有所表现,可分为警察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检察阶段的起诉犹豫制度、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及执行犹豫制度三个阶段。我国刑事立法中体现刑事犹豫制度的规定是缓刑和假释制度,没有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与假释作出特别规定。另外,我国刑事立法中仅有关于执行犹豫的规定,起诉犹豫、宣告犹豫还缺少立法依据。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犹豫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假释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同时确立针对未成年犯的警察微罪处分制度,建立我国的未成年犯暂缓起诉制度和宣告犹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