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行政法的博弈性与行政法平衡目标的契合、行政法价值目标决定行政合同的博弈选择、行政合同的博弈内核与形式分别进行了阐述。文中指出 ,行政法平衡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博弈来实现。行政合同具有的“行政”与“合意”的双重属性 ,使其成为行政法对博弈选择的缩影。行政合同的内核是物质优惠与权利让步的交换 ,其过程是一种标准形式的博弈。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3期12-17,共6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